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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010-07-29 09:58 编辑人: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 “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

  “九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扶持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30%和35%左右;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了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70%以上的成分得到了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 56.1%。2005年,我国回收利用废钢铁6909万吨,废纸3500多万吨,废塑料1096万吨,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三分之一左右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已成为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

  《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的发展目标。《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贵重资源综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再生资源产业整体水平为重点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为了发挥指导、示范作用,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指导意见》提出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等六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实施重点工程;三是完善激励政策,抓好政策落实;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六是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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