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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09 13:19 编辑人: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09]9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09]9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商务、财政、环保、工商主管部门: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省市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扎实推进以旧换新工作。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政策效果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操作流程,提高便利性
     各试点省市要本着最大限度方便消费者的原则,积极探索各种方便消费者的操作措施,根据需要调整实施细则,完善操作流程,允许中标企业先售新后收旧,回收和销售双中标企业可采取“购收同步”,即企业销售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鼓励“以旧换新进社区”,提高消费者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便利性。
     二、增加拆解企业,充实拆解能力
     针对一些试点省市拆解能力不足的问题,试点省市环保主管部门要督促现有拆解处理企业充分挖掘潜力,加快拆解处理进度。必要时,在防止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可增补目前尚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为家电“以旧换新”的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增补企业应当限期达到列入“名录”的相关条件。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环保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拆解处理;监督拆解处理企业确保电视和电脑的显示器玻璃、冰箱保温材料、线路板等拆解产物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置。
     三、加快审核和补贴资金兑付进度
     针对目前中标销售企业申领补贴资金周期较长、占压企业资金等问题,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核速度,财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缩短企业申领周期,对资信状况好、具有较大销售规模的中标企业可以预拨部分补贴资金,允许家电连锁企业向总部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申领补贴,加快补贴资金的兑付进度,减轻销售企业的资金占压负担。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四、切实落实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中标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销售和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完善中标企业服务水平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中标回收、销售企业提出增加服务设备、人力及收旧、录入信息时限的要求,特别要督促回收和销售双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旧业务,防止因企业信息录入不及时影响消费者购新和领取补贴。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和承诺协议的企业,要及时提出警告予以纠正或给予扣除违约金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给予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资格的严肃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有关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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