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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2009-11-19 13:32 编辑人:
日前,环保部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

    日前,环保部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出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要求:

    (一)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任何时候各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和贮存地点,利用和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二)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记录要求应当分解落实到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南》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或精简。(四)有关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进行辅助管理。
    《指南》要求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即时报告。1.事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编制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泄漏、火 灾、爆炸等事故情况,特别是可能威胁饮用水源,以及威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外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事故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般应当在发生事故后立即以电话或其他形式报告,并在15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2.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情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旦发现经营过程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如污染物排放超标)时,应及时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许可证颁发机关。
    (二)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按季度或年度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所有书面报告,均应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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