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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规范化处置工作暂行规定

2009-03-19 15:05 编辑人:admin
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机制,是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正确处理电子废弃物,政府带头,率先垂范,有利于引导企业和居民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电子废弃物集中收缴处置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外在要求,可以杜绝行政事业

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机制,是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正确处理电子废弃物,政府带头,率先垂范,有利于引导企业和居民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电子废弃物集中收缴处置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外在要求,可以杜绝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随意处置、资产流失现象。

根据《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天津开发区《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及通用软件管理规定(暂行)》(津开发〔2008〕27号)等要求,为科学合理处置电子废弃物,减少区域环境污染,规范电子废弃物处置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电子废弃物”系指不具使用价值的电子设备。包括按规定已达报废年限没有二次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及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日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或者维修代价较高、使用成本很高的电子产品。如台式电脑、打印机、空调、复印机等(详见附件1)。

第二条 中收缴处置工作规定如下相关工作提出以下第二第第第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废弃物的核销和交投工作。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属于固定资产的,须依据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予以报废,由天津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及天津开发区财政局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做好帐务处理,由天津开发区管理委会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办”)统一对报废的设备进行处置。严禁对批准核销的电子废弃物自行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电子废弃物交给具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必须无偿交给处置企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置工作。其过程应可追溯、可管理、可监督。处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建立符合其运营模式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回收、处置等环节的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形成电子数据记录,便于有关部门进行数据统计和核查、监督。处置企业每季度向委办、天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

第四条 委办、环保局负责电子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

环保局负责确认提供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名单并及时发布。对处置企业的回收和处置环节进行检查,杜绝可能的违规事件。

第五条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流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子类设备,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处置;

(二)委办对电子类设备资产的处置申报进行审核,符合电子废弃物条件的应批准核销;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

(三)经批准核销的电子类设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专门负责人通知委办进行回收。

(四)委办应设立专用场所集中贮存从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的电子废弃物,经整理、鉴别后,统一交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其他非固定资产类电子废弃物,如废电池、废灯管等,也应进行集中收集和贮存,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交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六)处置企业须到各单位现场回收电子废弃物并开具凭证。

(七)委办负责对各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目录》及《具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名录》详见本规定附件1、附件2。《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目录》中未包括的电子废弃物,由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电子废弃物中的涉密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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