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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发布

2009-03-12 14:01 编辑人:admin
来源:国家财政部 原文如下: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

来源:国家财政部

原文如下: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经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八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三、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执行期限

  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审核审批权限

  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州、矿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由各县(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复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终审工作由专员办负责受理,并按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五、申报资料

  申请退付再生资源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每次申请退税时必须向所在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向县财政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退付某一时期再生资源增值税的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三份,A4规格纸打印,无文件编号或手工抄写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后附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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