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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09-02-27 13:26 编辑人:admin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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