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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2009-02-16 09:44 编辑人:admin
文章来源:商贸服务司 商办商贸函【2009】6号 各


文章来源:商贸服务司

商办商贸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协会:
2006年,商务部在全国26个城市开展了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两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全社会得到广泛关注。在继续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的同时,商务部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启动第二批试点,现将试点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第二批试点是对第一批试点进行补充、深化的原则,第二批试点范围如下:
(一)具有一定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城市。
(二)区域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显著的区域性集散市场。
(三)按废塑料、废金属、废纸等不同品种设立的、具有较强行业优势的专业性加工中心。
二、组织推荐相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试点不超过3个,即1—2个试点城市和1个集散市场或加工中心。
(二)推荐材料包括:被推荐单位的基本情况,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包括近两年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和问题,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重点。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上述要求做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推荐工作,并于2009年3月6 日前将推荐材料上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矫旭东 杨宝京

电 话:010-85093788 85093765

传 真:010-85093774

E-mail:smbiaozhun@mofcom.gov.cn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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