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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5)

2007-11-14 09:17 编辑人:admin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 200KA 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 0.08 个 / 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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