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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4)

2007-11-14 09:17 编辑人:admin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 5 万吨 / 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 2 万吨 / 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 3 万吨 / 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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