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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9)

2007-07-05 19:47 编辑人:admin
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处理 59. 危险废弃物焚烧炉 处理量>10t/d;焚烧温度:危险废物≥1100℃、多氯联苯≥1200℃、医院临床废物≥850℃;烟气停留时间>2s;热灼减率<5%;焚烧炉燃烧效率>65%;噪声:昼
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处理
59.
危险废弃物焚烧炉
处理量>10t/d;焚烧温度:危险废物≥1100℃、多氯联苯≥1200℃、医院临床废物≥850℃;烟气停留时间>2s;热灼减率<5%;焚烧炉燃烧效率>65%;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燃料消耗:0.03-0.08kg(燃油)/kg(废物),或者0.04-0.1m3(天然气)/kg(废物)烟气排放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用于工业、医疗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焚烧处理
60.
医疗废物高温高压灭菌设备
灭菌温度≥1100℃,压力≥200kPa,灭菌时间≤25min,干燥时间≤15min。灭菌效率99.99%,气体中的微生物被截流的效率99.99%。达到100%灭活,排水排气均达到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用于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8 序号 设备(产 品)名称 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61.
医疗垃圾热(裂)解焚烧及烟气净化装置
处理能力≥2t/d;
残渣热灼减量≤5%;
炉体表面温度<50℃;
高温烟气停留时间>2s;
温度控制范围 850℃~1100℃;
有害物质排放量及大气污染排放浓度六项指标低于《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128—2003)、《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国家标准。
用于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医院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62.
车载移动式医疗垃圾焚烧炉系统
处理量≤0.5t/d;
一燃室温度≥850℃;
二次燃烧温度800℃~1100℃;
烟气停留时间≥5s;
热灼减率≤4%;
二级温控自动警报系统。
用于垃圾日产量较小、建筑面积有限的小型医院或紧急救治时需就地将污染物处理而使用
63.
固体废物焚烧设备
处理量:100t/d~1000t/d;
主燃烧室焚烧温度>850℃;
停留时间>2s;
残渣热灼减率<5%;
焚烧炉燃烧效率>65%;
烟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二噁英排放达标≤0.5 TEQ ng/m3
用于工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64.
垃圾抓斗起重机
液压或机械多瓣抓斗,抓斗容积≥3m3,投料生产率≥100t/h, 具有自动运行、自动称量和故障诊断功能。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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