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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3-19 15:14 编辑人:admi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 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 企业没有违规行为。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根据《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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