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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2006-11-14 14:31 编辑人:admin
关于核定 2007 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 2006 〕 119 号 各

关于核定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我局决定在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中,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推进圈区管理,并对定点单位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考核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继续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定点单位和申请新增成为定点单位的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考核分数达到80分且通过公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定点单位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于20061120日前报送总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有序推进现有定点单位结构调整。在定点单位考核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对现有定点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对难以达到《考核标准》,特别是管理混乱、加工设备和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废物经营记录与实际进口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合格企业,果断进行清理淘汰。2006年未实际进口利用废物的,应一律按照申请新增定点单位进行考核。(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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