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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2006-11-14 14:27 编辑人: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5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OO六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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