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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6]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4)

2006-11-13 15:01 编辑人:admin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根据财税 [2006]111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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