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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6]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3)

2006-11-13 15:01 编辑人:admin
[2006]111 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
[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免限额的计算。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区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定。

九、对2006101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11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属“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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