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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中国POPs管理通用性法律法规

2021-03-16 14:56 编辑人:再生分会
2.1 经济产业管理规定 200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简称《循环经济法》)是中国近年颁布的一项重要的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其对各类物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进行了政策性和管理性规定

 

2.1 经济产业管理规定

 

200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简称《循环经济法》)是中国近年颁布的一项重要的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其对各类物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进行了政策性和管理性规定。POPs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提出受控的POPs类化学品基本都属于中国已淘汰或严格限制类的化工产品,其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及循环利用均应符合循环经济法的规定要求。循环经济法包含的一系列与POPs的污染防治及风险控制相关的管理规定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和使用淘汰

旨在物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循环经济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八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上述规定构成了对现有国家履约规定淘汰的POPs的生产和使用的淘汰或严格限制的法律规定。

 

有害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

《循环经济法》规定: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上述规定对电子产品等废弃过程产生的含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构成规范。

 

有害化学品淘汰及环境友好替代相关鼓励措施

《循环经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四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第四十七条)。

 

淘汰类产品相关企业和政府责任

《循环经济法》对含POPs在内的属淘汰类的有害化学品的相关企业责任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循环经济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只管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循环经济执法相关政府监管职责

《循环经济法》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资讯来源: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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